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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國際區塊鏈金融總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BLOCKCHAIN & FINANCIAL ASSOCI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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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 香港國際區塊鏈金融總會,
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International Blockchain & Financial Association
縮寫為:HKIBFA

第二條 會務方針:
香港國際區塊鏈金融總會是香港面向國際從事區塊鏈技術交流、金融科技發展交流、科技應用交流,區塊鏈社區發展交流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經香港政府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推進區塊鍊技術的可持續發展,並鼓勵更多人負責任地使用區塊鍊技術,推動區塊鍊技術使用的規範化,並且將區塊鍊技術推廣對各行各業,教育普羅大眾及社會不同階層對於區塊鍊的相關知識,為其普及化作出貢獻! 另一方面,本會希望香港政府以及教育界能大力支持,為香港年青學生們提供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培育,把握這個技術創新帶來的機遇,長遠增强香港的综合竞争力,讓香港年青人能夠比其他地區的年青人,在區塊鍊技術發展上處於更前的起跑線!

第四條  會址:
香港國際區塊鏈金融總會地址設在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一期11樓11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探討區塊鏈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

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 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  

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

效益;
(三) 引導和推動區塊鏈創新企業面向市場,不斷提高技術優勢、經營管理水準和企業的

競爭力;
(四) 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文明

建設;

(五)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
(六) 積極推廣與展示科技應用,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行業素質;
(七) 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區塊鏈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

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訊息、有

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八)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區塊鏈以及金融   

科技行業中的優質專案、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九)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收入及財產

第六條 不得分派利潤:

(一)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組織章程大綱所列出的宗

旨。

(二) 除下文第(4)及(5)項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

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會的會員。

(三) 本會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

位。除下文第(5)項的規定外,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四)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理事會或

管治團體的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本會提供服務的回報。

(五)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

  1. 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他們所墊付的開支;

  2. 向借出金錢予本會的任何成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利息,款額按年息        率不超逾當其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定的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

(丙)  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本會的任何會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的

租金;

(丁)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本會成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純粹因為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會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資本或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決權)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茂)  任何人均無須為其可能因按上文第(4)或(5)項所獲得的適當款項的任何利益而作出

交代。

第四章 會員責任及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有限責任:
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八條  會員級別

本會會員分三大單位: 榮譽會員單位, 行政會員單位及委員會會員單位。

榮譽會員包括: 榮譽贊助人, 贊助人, 榮譽會長, 榮譽顧問, 名譽顧問, 顧問 ,會長,副會長, 首席參事, 參事, 義務法律顧問, 義務公關顧問, 義務核數顧問, 國際分部及地區召集人.

行政會員包括: 主席,監事長, 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 專業諮詢委員會顧問, 秘書長, 副秘書長,秘書, 司庫,副司庫, 執行部長, 常務會員, 執行會員, 黃金會員, 學生會員及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凡從事區塊鏈行業,金融行業,金融科技發展行業的個人或組織,或在各行各業而

對區塊鏈有興趣人士參加本會, 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除一般會員外,各級會員入會需有兩位現屆會員推薦及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一經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反映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二) 根據會員級別,本會將邀請他們參加各種活動;
(三) 優先取得資訊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除名:
行政單位會員和委員會會長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榮譽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及執行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監督制度
本協會受監事長,[香港國際區塊鏈金融總會有限公司]主席和公司董事監督管理 (以下簡稱:執行理事會)。執行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執行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主席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執行理事大會
(一) 執行理事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執行理事會會議。
(二) 主席和 [執行理事] 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執行理事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 會員罷免制度: 開會需要主席加過半過數出席之公司董事方能動議投票罷免榮譽會員, 行政會員及各級會員, 投票罷免會員時,需要會議中過半數成員讚成罷免,罷免會員議案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 行政理事會
(一) 行政理事會成員為: 主席, 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及秘書長。
(二) 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由主席或行政理事會會員提名,經執行理事會同意通過。
(三) 行政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管理機構,行政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四) 行政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五) 每一行政理事會成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行政會員任期:
每屆行政會員任期二年,行政會員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行政會員另行提出人選,經執行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行政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會員;
(三) 向主席會報告工作;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行政理事會職權及議會
(一) 行政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 行政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由主席主持召開。

第二十條 專業諮詢顧問委員

本會設立多個專業諮詢顧問委員,專業諮詢顧問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個專業諮詢顧問委員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專業諮詢顧問在行政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專業諮詢顧問委員的職權是:
(一) 執行行政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審議總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主要成員具備條件
本會的主席,執行理事成員,會常

務副主席,副主席,專業諮詢顧問委員成員, 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愛國愛港;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常務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8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 團結群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 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 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 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二條 創辦人
本會主席為本協會創辦人。

第二十三條 聯合創辦人
執行理事成員為本協會聯合創辦人。

第二十四條 主席職權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執行理事及行政理事大會;
(二) 檢查執行理事大會、行政理事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職務罷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專業諮詢顧問委員成員, 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職務;
(一) 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 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 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 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 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搆工作;
(三) 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 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搆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分支機搆(分會),代表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由主席及行政理事大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企業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

等;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費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財務管理
本會按照香港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香港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執行理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機構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四條 財務預決算
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執行理事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上級單位備案。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修改制度
本章程的修改,由執行理事大會提出修改意見,經執行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

第六章 本會終止
本會終止前,主席須在執行理事會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不得分派利潤:(只適用於本會主席,執行理事及理事會員)
(一)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組織章程大綱所列出的宗  

旨。
(二) 除下文第(四)及(五)項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

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會的會員。
(三) 除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批核或下文第(五)項的規定外, 本會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

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

等值,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四)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理事會或

管治團體的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本會提供服務的回

報。
(五)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
(甲)  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他們所墊付的開支;
(乙)  向借出金錢予本會的任何成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利息,款額

按年息率不超逾當其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定的港元貸款最優惠利

率加兩厘計算;
(丙)  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本會的任何會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合理

及恰當的租金;
(丁)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本會成員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有利益關係的

法人團體(純粹因為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會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

之一的資本或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決權)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六) 任何人均無須為其可能因按上文第(四)或(五)項所獲得的適當款項的任何利益而作

出交代。

第三十七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只適用於本會行政會員包括: 主席,監事

長, 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會員)

(一) 本會每名會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為會員期間或不再是會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及提供不超過港幣拾圓正的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及支出,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二) 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會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大綱第4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倘不能按照上述條款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第六章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行理事會。

 

— 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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